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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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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尼泊尔王国外交部
1961年10月5日
(1961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尼泊尔王国外交部签署,当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尼泊尔国王陛下,

  一致认为,正式解决中国和尼泊尔之间的边界问题,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满意地看到,两国间悠久的友好关系,从两国建交以来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双方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坚信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巩固地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尼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是对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的贡献;

  为此,决定在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联合进行了必要的实地调查和勘察并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作出某些调整以后,协议下列从西向东的全部边界线走向,线北为中国领土,线南为尼泊尔领土:

  一、中尼边界从卡利河和丁喀河的分水岭与孔雀河(卡尔那利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的相交处起,界线沿着孔雀河(卡尔那利河)支系为一方、丁喀河和色帖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东南行,经过纽马吉莎雪山(里普杜腊雪山)山脊和丁喀里普山口(里普杜腊山口),到柏林山口(乌累山口)。

  二、从柏林山口(乌累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至约五百米处转东北,到五六五五米高地,再继续沿山脊向西北到多壤(塔罗东嗄都巴),转东北经过五五八〇·六米高地,到奇玛拉山口,然后大体向西北行,经过奇玛拉到隆莫且果(奴莫且都巴);从此界线大体向东行,经过白莫渥冬果(格特果都巴),沿卓嗄尔冬山梁(格特果山梁)而下,到集隆巴沟(亚当格勒沟),顺集隆巴沟(亚当格勒沟)向北到该沟与孔雀河(卡尔那利河)的汇合处,再顺孔雀河(卡尔那利河)大体向东到于莎(希尔莎)。在于莎(希尔莎)处,界线离开孔雀河(卡尔那利河)向东北行,沿山梁而上到佳洛莎(大古勒),再沿山脊,经过姑妈拉则(姑妈拉不及)、岗堡且果(岗博且果)和马尼白米果(马尼帕曼果),到岗果纳(岗高杰),然后向北经过岗珠崩(岗当普)和六五五〇米高地,到那尔康卡。

  三、从那尔康卡起,界线沿着流向玛法木错湖的支系和呼那卡那里河支系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行,经过那尔康卡山口,到拉则拉山口(拉查山口);然后沿着流向玛法木错湖的支系和马泉河支系为一方,呼那卡那里河、墨古卡那里河和彭央河的各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强格拉山、那木扎山口、孔山口(滔山口)和马尔勇山口,到平都山口,继续沿着马泉河支系为一方、巴尔崩河支系和喀利干达基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东南行再逐渐转东北到六二一四·一米高地。

  四、从六二一四·一米高地起,界线向东北行;沿山梁经过五〇二五米高地,穿过昂格尔错布河(昂格尔错河),到五〇二九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行,沿土珠山梁(土克珠山梁)经过四七三〇米高地和邦嗄拉(潘格拉),到定日博多山梁西北山脚下,再转东北沿惹玛曲许(腊玛曲许)时令河的南岸而行,到定日博多山梁东北端的山脚下;然后转东南行,穿过两条北流时令河的汇合处,到三条北流时令河的汇合处,再溯该三条时令河中东面的一条河,到四六九七·九米高地,再转西南穿过时令河到四六〇五·八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南行,经过朋朋拉(朋普拉),沿曲哥玛布惹山脊(曲哥玛博季山脊),经过四六七六·六米高地和四七五四·九米高地,到四七九八·六米高地,再沿山脊转东北经过下巴拉,再大体向东行,经过五〇四四·一米高地,到恰克洛。

  五、从恰克洛起,界线沿着雅鲁藏布江支系为一方、喀利干达基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六七二四米高地,到卢古拉山口,然后沿着卢古拉雪山和以雅鲁藏布江支系为一方、马逊的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行,到格牙山口(甲拉山口)。

  六、从格牙山口(甲拉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行到五七八二米高地,再转东南行,到拉青山口,然后沿拉青山山脊,经过五四四二米高地和拉穷山口(拉琼山口),到五二三六米高地,再转西南,到桑木多雪山;然后大体东南行,继续沿拉青山山脊,经过六一三九米高地,到五四九四米高地,再直线穿过斗嗄尔河(多姆河),到五七二四米高地;然后界线大体向东北行沿雪山山脊经过六〇一〇米高地、五三六〇米高地和五六七二米高地,到塔普勒山口。

  七、从塔普勒山口起,界线沿雪山山脊大体东北行,经过扎热央岗雪山,到科姜;然后继续沿雪山山脊大体南行,经过麦拉扎青山口、保学雪山和朗勃雪山,到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

  八、从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起,界线沿山脊,向南行到扎拉松果,然后大体向东行,再转东北顺一条干河而行,经过吉热普(凯勒巴斯),到桑青河(桑今河),顺该河东南行,经过该河和章杰河(布赖安盖河)的汇合处,继续顺桑青河(桑今河)而行,到吉觉马草场(潘雄草场)以南,擦热草场以北的小山梁和桑青河(桑今河)相遇处;沿该小山梁向东转东南到四六五六·四米高地,再向东到黑山头;然后沿山梁到布隆河和唐下卡河(克萨当河)的汇合处,再顺布隆河东行,到该河和吉隆河的汇合处;转顺吉隆河向南转东而行,到该河和东林藏布河(伦德河)的汇合处;溯东林藏布河(伦德河)向东北行,经过热索桥,到东林藏布河(伦德河)和郭巴峡曲河(江布河)的汇合处;转溯郭巴峡曲河(江布河)向东行,经过郭巴峡曲河(江布河)上游两支流曲松多藏布河和普瑞普藏布河的汇合处,到曲松多界标点。

  九、从曲松多界标点起,界线大体东南行,沿着错嗄康日雪山(塞托波卡里雪山)、兰坦雪山、多尔雷山和古林钦山(普尔波恰曲山)的山脊,到却克苏木山(卡腊内山);从此而下,到章尼巴曲河(卡腊内河),顺该河向南行,到该河和波曲河(波达科西河)的汇合处;再顺波曲河(波达科西河)南行,经过达来玛桥(拜塞桥),到波曲河(波达科西河)和宗曲河(久姆河)的汇合处;然后溯宗曲河(久姆河)向东到该河源头的扎日山(久姆河源山顶);从此,界线沿山脊大体向北行,到却莫巴马热(六二〇八·八米高地)。

  十、从却莫巴马热(六二〇八·八米高地)起,界线沿山脊,大体向北行到五九一四·八米高地,再大体东北行,沿雄德摩康日雪山(苏德摩雪山),经过五一四八米高地,再穿过雄德摩曲河(雄德摩河)的两条支流和经过该两条支流之间的雄德摩(苏德摩),到江贝阳,再沿江贝阳山梁而下,穿过平布藏布河(拉不及河西支流),沿山梁而上,到色保波热(柯尔朗·帕里·柯提帕)的五三七〇·五米高地;从此,界线转向东南行,沿山梁而下,穿过拉不及孔藏布河(拉不及河东支流),再沿比丁康日雪山(皮丁雪山),到五三九七·二米高地;然后界线转西行,沿山脊到噶保波热(腊林)的五四四四·二米高地,再大体向南行,沿热桑公布山脊(里辛公布山脊),到聂鲁桥(牛列桥)。

  十一、从聂鲁桥(牛列桥)起,界线大体向东行,到赤仁玛(高里三喀),沿山脊向东,再沿着绒辖河和绒布河为一方、都得科西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行,到兰巴山口,再沿山脊大体东南行,经过卓奥友山、普莫里山(尼尔朗古)、珠穆朗玛峰(萨加·玛塔)和洛子峰,到马卡鲁山;然后沿山脊向东南转东而行,到波底山口。

  十二、从波底山口起,界线沿山脊,向东行经过扎嗄拉(吉布达达),到卡热拉(卡德达达),再大体向东北行,经过拉纳波(拉纳克普)和切崩(契朋),到松宗曲河(松琼河)源头,顺松宗曲河(松琼河)到该河和基玛塘通向陈堂的道路的相遇处;再沿该道路到甘马藏布河(卡马河)的桥;然后大体东南行,顺甘马藏布河(卡马河),经过该河和朋曲河(阿龙河)的汇合处,再顺朋曲河(阿龙河)到该河和拿当河的汇合处,继续顺朋曲河(阿龙河)向西行,到该河和错岗青波河(乔康河)的汇合处;从此,界线离开朋曲河(阿龙河)大体向东行,沿山梁经过昂堆和达来山口(塔勒山口),到达来拉(塔勒),再沿山脊,经过珠康(杜康)、勘珠康(卡群卡)、仁让布(雷林布)和苏鲁拉,到惹嗄拉山口(拉卡山口)。

  十三、从惹嗄拉山口(拉卡山口)起,界线沿着拿当河支系和雅鲁河支系为一方、塔木尔河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东行,经过翁波拉山口(翁巴克山口)、车不达拉山口(提普塔拉山口)、羊马康拉山口(康格拉山口)和查布克拉,到卡尔河和查布克河的分水岭与卡尔河和罗那河的分水岭的相交处止。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五十万分之一的全线地图上,双方所树立的临时界标的位置和某些地段的边界线详细走向,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这些地段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第三条

  在本条约签订后,根据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而成立的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应该在两国的边界线上树立必要的永久性的界桩,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永久性界桩的位置,并且附入标明界线和永久性界桩位置的详图。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签订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条约目前所附的地图。

  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该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签字)

尼泊尔国王陛下
马亨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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