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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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尼泊爾王國外交部
1961年10月5日
(1961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尼泊爾王國外交部簽署,當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尼泊爾國王陛下,

  一致認為,正式解決中國和尼泊爾之間的邊界問題,符合於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滿意地看到,兩國間悠久的友好關係,從兩國建交以來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雙方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本着公平合理和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友好協商,順利地全面地解決了兩國邊界問題;

  堅信兩國全部邊界的正式劃定,並且鞏固地成為一條和平友好的邊界,不僅是中尼兩國友好關係進一步發展的里程碑,而且是對鞏固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的貢獻;

  為此,決定在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的基礎上,締結本條約,並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以傳統習慣邊界線為基礎,聯合進行了必要的實地調查和勘察並且根據平等互利、友好互讓的原則作出某些調整以後,協議下列從西向東的全部邊界線走向,線北為中國領土,線南為尼泊爾領土:

  一、中尼邊界從卡利河和丁喀河的分水嶺與孔雀河(卡爾那利河)支係為一方、丁喀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的相交處起,界線沿着孔雀河(卡爾那利河)支係為一方、丁喀河和色帖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東南行,經過紐馬吉莎雪山(里普杜臘雪山)山脊和丁喀里普山口(里普杜臘山口),到柏林山口(烏累山口)。

  二、從柏林山口(烏累山口)起,界線沿山脊向東南行至約五百米處轉東北,到五六五五米高地,再繼續沿山脊向西北到多壤(塔羅東嗄都巴),轉東北經過五五八〇·六米高地,到奇瑪拉山口,然後大體向西北行,經過奇瑪拉到隆莫且果(奴莫且都巴);從此界線大體向東行,經過白莫渥冬果(格特果都巴),沿卓嗄爾冬山梁(格特果山梁)而下,到集隆巴溝(亞當格勒溝),順集隆巴溝(亞當格勒溝)向北到該溝與孔雀河(卡爾那利河)的匯合處,再順孔雀河(卡爾那利河)大體向東到於莎(希爾莎)。在於莎(希爾莎)處,界線離開孔雀河(卡爾那利河)向東北行,沿山梁而上到佳洛莎(大古勒),再沿山脊,經過姑媽拉則(姑媽拉不及)、崗堡且果(崗博且果)和馬尼白米果(馬尼帕曼果),到崗果納(崗高傑),然後向北經過崗珠崩(崗當普)和六五五〇米高地,到那爾康卡。

  三、從那爾康卡起,界線沿着流向瑪法木錯湖的支系和呼那卡那裡河支系的分水嶺大體向東北行,經過那爾康卡山口,到拉則拉山口(拉查山口);然後沿着流向瑪法木錯湖的支系和馬泉河支係為一方,呼那卡那裡河、墨古卡那裡河和彭央河的各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東南行,經過強格拉山、那木扎山口、孔山口(滔山口)和馬爾勇山口,到平都山口,繼續沿着馬泉河支係為一方、巴爾崩河支系和喀利干達基河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東南行再逐漸轉東北到六二一四·一米高地。

  四、從六二一四·一米高地起,界線向東北行;沿山梁經過五〇二五米高地,穿過昂格爾錯布河(昂格爾錯河),到五〇二九米高地;然後大體向東行,沿土珠山梁(土克珠山梁)經過四七三〇米高地和邦嗄拉(潘格拉),到定日博多山梁西北山腳下,再轉東北沿惹瑪曲許(臘瑪曲許)時令河的南岸而行,到定日博多山梁東北端的山腳下;然後轉東南行,穿過兩條北流時令河的匯合處,到三條北流時令河的匯合處,再溯該三條時令河中東面的一條河,到四六九七·九米高地,再轉西南穿過時令河到四六〇五·八米高地;然後大體向東南行,經過朋朋拉(朋普拉),沿曲哥瑪布惹山脊(曲哥瑪博季山脊),經過四六七六·六米高地和四七五四·九米高地,到四七九八·六米高地,再沿山脊轉東北經過下巴拉,再大體向東行,經過五〇四四·一米高地,到恰克洛。

  五、從恰克洛起,界線沿着雅魯藏布江支係為一方、喀利干達基河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南行,經過六七二四米高地,到盧古拉山口,然後沿着盧古拉雪山和以雅魯藏布江支係為一方、馬遜的河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東行,到格牙山口(甲拉山口)。

  六、從格牙山口(甲拉山口)起,界線沿山脊,向東行到五七八二米高地,再轉東南行,到拉青山口,然後沿拉青山山脊,經過五四四二米高地和拉窮山口(拉瓊山口),到五二三六米高地,再轉西南,到桑木多雪山;然後大體東南行,繼續沿拉青山山脊,經過六一三九米高地,到五四九四米高地,再直線穿過斗嗄爾河(多姆河),到五七二四米高地;然後界線大體向東北行沿雪山山脊經過六〇一〇米高地、五三六〇米高地和五六七二米高地,到塔普勒山口。

  七、從塔普勒山口起,界線沿雪山山脊大體東北行,經過扎熱央崗雪山,到科姜;然後繼續沿雪山山脊大體南行,經過麥拉扎青山口、保學雪山和朗勃雪山,到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

  八、從央然康日雪山(央然雪山)起,界線沿山脊,向南行到扎拉松果,然後大體向東行,再轉東北順一條干河而行,經過吉熱普(凱勒巴斯),到桑青河(桑今河),順該河東南行,經過該河和章傑河(布賴安蓋河)的匯合處,繼續順桑青河(桑今河)而行,到吉覺馬草場(潘雄草場)以南,擦熱草場以北的小山梁和桑青河(桑今河)相遇處;沿該小山梁向東轉東南到四六五六·四米高地,再向東到黑山頭;然後沿山梁到布隆河和唐下卡河(克薩當河)的匯合處,再順布隆河東行,到該河和吉隆河的匯合處;轉順吉隆河向南轉東而行,到該河和東林藏布河(倫德河)的匯合處;溯東林藏布河(倫德河)向東北行,經過熱索橋,到東林藏布河(倫德河)和郭巴峽曲河(江布河)的匯合處;轉溯郭巴峽曲河(江布河)向東行,經過郭巴峽曲河(江布河)上游兩支流曲松多藏布河和普瑞普藏布河的匯合處,到曲松多界標點。

  九、從曲松多界標點起,界線大體東南行,沿着錯嗄康日雪山(塞托波卡里雪山)、蘭坦雪山、多爾雷山和古林欽山(普爾波恰曲山)的山脊,到卻克蘇木山(卡臘內山);從此而下,到章尼巴曲河(卡臘內河),順該河向南行,到該河和波曲河(波達科西河)的匯合處;再順波曲河(波達科西河)南行,經過達來瑪橋(拜塞橋),到波曲河(波達科西河)和宗曲河(久姆河)的匯合處;然後溯宗曲河(久姆河)向東到該河源頭的扎日山(久姆河源山頂);從此,界線沿山脊大體向北行,到卻莫巴馬熱(六二〇八·八米高地)。

  十、從卻莫巴馬熱(六二〇八·八米高地)起,界線沿山脊,大體向北行到五九一四·八米高地,再大體東北行,沿雄德摩康日雪山(蘇德摩雪山),經過五一四八米高地,再穿過雄德摩曲河(雄德摩河)的兩條支流和經過該兩條支流之間的雄德摩(蘇德摩),到江貝陽,再沿江貝陽山梁而下,穿過平布藏布河(拉不及河西支流),沿山梁而上,到色保波熱(柯爾朗·帕里·柯提帕)的五三七〇·五米高地;從此,界線轉向東南行,沿山梁而下,穿過拉不及孔藏布河(拉不及河東支流),再沿比丁康日雪山(皮丁雪山),到五三九七·二米高地;然後界線轉西行,沿山脊到噶保波熱(臘林)的五四四四·二米高地,再大體向南行,沿熱桑公布山脊(里辛公布山脊),到聶魯橋(牛列橋)。

  十一、從聶魯橋(牛列橋)起,界線大體向東行,到赤仁瑪(高里三喀),沿山脊向東,再沿着絨轄河和絨布河為一方、都得科西河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北行,到蘭巴山口,再沿山脊大體東南行,經過卓奧友山、普莫里山(尼爾朗古)、珠穆朗瑪峰(薩加·瑪塔)和洛子峰,到馬卡魯山;然後沿山脊向東南轉東而行,到波底山口。

  十二、從波底山口起,界線沿山脊,向東行經過扎嗄拉(吉布達達),到卡熱拉(卡德達達),再大體向東北行,經過拉納波(拉納克普)和切崩(契朋),到松宗曲河(松瓊河)源頭,順松宗曲河(松瓊河)到該河和基瑪塘通向陳堂的道路的相遇處;再沿該道路到甘馬藏布河(卡馬河)的橋;然後大體東南行,順甘馬藏布河(卡馬河),經過該河和朋曲河(阿龍河)的匯合處,再順朋曲河(阿龍河)到該河和拿當河的匯合處,繼續順朋曲河(阿龍河)向西行,到該河和錯崗青波河(喬康河)的匯合處;從此,界線離開朋曲河(阿龍河)大體向東行,沿山梁經過昂堆和達來山口(塔勒山口),到達來拉(塔勒),再沿山脊,經過珠康(杜康)、勘珠康(卡群卡)、仁讓布(雷林布)和蘇魯拉,到惹嗄拉山口(拉卡山口)。

  十三、從惹嗄拉山口(拉卡山口)起,界線沿着拿當河支系和雅魯河支係為一方、塔木爾河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大體向東行,經過翁波拉山口(翁巴克山口)、車不達拉山口(提普塔拉山口)、羊馬康拉山口(康格拉山口)和查布克拉,到卡爾河和查布克河的分水嶺與卡爾河和羅那河的分水嶺的相交處止。

  本條所述的兩國全部邊界線,標明在本條約所附的五十萬分之一的全線地圖上,雙方所樹立的臨時界標的位置和某些地段的邊界線詳細走向,標明在本條約所附的這些地段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凡是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河道中心線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原界線維持不變。

第三條

  在本條約簽訂後,根據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雙方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而成立的中尼邊界聯合委員會,應該在兩國的邊界線上樹立必要的永久性的界樁,然後草擬一項議定書,詳細載明整個邊界線的走向和永久性界樁的位置,並且附入標明界線和永久性界樁位置的詳圖。上述議定書經兩國政府簽訂後,即成為本條約的附件,該項詳圖將代替本條約目前所附的地圖。

  在上述議定書籤訂後,中尼邊界聯合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止,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雙方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即行失效。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兩國邊界正式劃定後,如果發生任何邊界爭議,應該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五條

  本條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爾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簽字)

尼泊爾國王陛下
馬亨德拉·比爾·比克拉姆·沙阿·德瓦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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