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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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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6年10月12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商定,按双方实际可能尽快互相委派大使,并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他们履行外交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华国锋
(签字)

巴布亚新几内亚
总理
迈克尔·托马斯·索马雷
(签字)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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