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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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1994年7月28日于北京市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副总理兼国家改革部部长马·盖利斯在北京就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举行了会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在相互关系中将恪守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两国建交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双方决定自本公报签字之日起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拉脱维亚与台湾的“领事关系”即行终止。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诺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支持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独立、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大使馆将于近期内返回里加,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将为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欢迎拉脱维亚共和国在华设立大使馆,并愿为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协助。

双方认为,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对中国的访问以及同中国外交部的磋商是拉脱维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的新起点,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平等互利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将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签字)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利斯·盖利斯
(签字)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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