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兩國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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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兩國關係正常化的聯合公報
1994年7月28日於北京市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同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副總理兼國家改革部部長馬·蓋利斯在北京就兩國關係正常化問題舉行了會談。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在相互關係中將恪守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兩國建交公報所確定的各項原則,包括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雙方決定自本公報簽字之日起實現兩國關係正常化,拉脫維亞與台灣的「領事關係」即行終止。

二、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重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承諾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和進行官方往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支持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為維護國家獨立、發展經濟所作的努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拉脫維亞共和國大使館將於近期內返回里加,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將為大使館的重新工作提供必要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歡迎拉脫維亞共和國在華設立大使館,並願為其履行職能提供必要協助。

雙方認為,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對中國的訪問以及同中國外交部的磋商是拉脫維亞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的新起點,相信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兩國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各個領域平等互利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將進一步得到發展和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錢其琛
(簽字)

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馬利斯·蓋利斯
(簽字)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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