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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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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1993年1月11日于北京市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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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维奇于1933年1月8日至1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它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和白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发展。中白两国作为友好国家,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关系。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白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及各部门将就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经常保持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互利的经贸关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

——在经贸合作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在本国领土上协助对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开设代表机构,并促进其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协助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发展商品交换。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规划;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生态问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中国专家为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希望两国之间,包括通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渠道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将扩大和加深。

七、双方将在与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有组织的犯罪,恐怖活动,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文物,经济犯罪,走私活动,针对民航和航海的非法行为的斗争中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和情报。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旨在维护民族独立、主权,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民族区域问题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杨尚昆
名)
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
斯·斯·舒什克维奇
名)

1993年1月11日于北京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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