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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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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
应急部公告2019年第11号
2019年4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应急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 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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