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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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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
1990年7月3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关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一致意见,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自一九九〇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开设提供方便。

双方宣布,应苏哈托总统阁下的邀请,李鹏总理阁下将于中、印尼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之际,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外交部长
阿里·阿拉塔斯
(签字)

一九九〇年七月三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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