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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恢復兩國外交關係的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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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恢復兩國外交關係的公報
1990年7月3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根據雙方於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東京達成的關於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基礎上實現兩國關係正常化的一致意見,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自一九九〇年八月八日起恢復兩國外交關係。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同意互派大使,並為對方大使館的重新開設提供方便。

雙方宣布,應蘇哈托總統閣下的邀請,李鵬總理閣下將於中、印尼兩國恢復外交關係之際,對印度尼西亞進行正式友好訪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長
錢其琛
(簽字)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外交部長
阿里·阿拉塔斯
(簽字)

一九九〇年七月三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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