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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2012年4月29日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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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2012年4月29日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
2012年4月12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日本国政府关于2012年4月29日
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
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1999年7月3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为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根据《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达成如下共识: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协助下,迄今实施了100余次现场调查及挖掘回收作业,回收了约4万8千发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并于2010年10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开始销毁作业。同时,双方正为最早能在2012年开始挖掘回收及销毁包括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在内的中国北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推进准备工作。两国政府对双方密切合作推进这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予以评价。

二、根据目前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进展情况,日本国政府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认识到销毁工作在2012年4月29日前无法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深表关切。两国政府确认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销毁工作,确认制定此后销毁计划的重要性。

三、两国政府认识到顺利、高效推进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日本国政府将继续根据《公约》诚实履行遗弃缔约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

四、两国政府确认,在最优先确保人员安全及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为尽早完成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根据中日间达成共识并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报告的销毁计划(见附件)推进销毁工作。

五、两国政府确认,关于今后销毁工作的有关事项,双方将继续通过中日联合工作组等两国间,特别是主管部门间的密切磋商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副部长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傅  莹
(签字)
丹羽宇一郎
(签字)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于北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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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后的中国境内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销毁计划

一、使用移动式销毁设施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

日本国政府将尽全力争取于2016年完成销毁截至2012年4月29日保管在中国各地托管库中、已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下简称“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以下简称“日遗化武”,哈尔巴岭埋藏及保管的日遗化武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

在中国南方,已在南京(江苏省)部署1套移动式销毁设施并已开始销毁作业。该设施今后将依次移至武汉(湖北省)和广州(广东省)进行销毁作业。

在中国北方,计划于2012年在石家庄(河北省)部署另1套移动式销毁设施,然后依次移至哈尔滨(黑龙江省)及其他地方进行销毁作业。

移动式销毁设施使用控制引爆技术销毁日遗化武。

(一)销毁中国南方2012年4月29日前回收并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日遗化武

1、第一个销毁地点:南京(江苏省)

南京销毁已于2010年10月开始,预计2012年上半年完成。除销毁南京托管库的日遗化武外,还将销毁保管在杭州(浙江省)和蚌埠、合肥和安庆(安徽省)托管库中已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日遗化武。

2、第二个销毁地点:武汉(湖北省)

武汉销毁作业计划2012年内启动并完成。除销毁武汉托管库的日遗化武外,还将销毁安庆(安徽省),信阳、周口、洛宁(河南省)和长沙(湖南省)各托管库中已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日遗化武。

3、中国南方第三个销毁地点

计划将广州(广东省)作为第三个移动式销毁设施部署点。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就销毁启动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二)销毁中国北方2012年4月29日前回收并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日遗化武

1、第一个销毁地点:石家庄(河北省)

石家庄销毁作业计划于2012年内启动并完成。除石家庄外,还将销毁天津市、唐山(河北省)和太原(山西省)托管库中已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日遗化武。

2、第二个销毁地点:哈尔滨(黑龙江省)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就哈尔滨市日遗化武销毁启动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3、中国北方后续销毁点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就中国北方后续销毁点进行磋商。

二、哈尔巴岭(吉林省)日遗化武销毁

哈尔巴岭挖掘、回收和销毁作业预计最早于2012年内启动。

考虑到哈尔巴岭埋藏的日遗化武实际数量尚无法确定等不确定因素,日本国政府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磋商后,争取在挖掘、回收和销毁作业启动后3年内制定销毁计划。该销毁计划包括销毁时间框架和完成时间、未来销毁设施的整体情况等。

届时,在最优先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日本国政府将尽全力争取在2022年内完成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

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将使用控制引爆和热引爆两种技术。

三、销毁己确认并将宣布的及今后可能确认的日遗化武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联合调查,确认佳木斯(黑龙江省),珲春、莲花泡(吉林省),广州(广东省)等地存在日遗化武。对经过联合调查确认并将宣布的及今后通过联合调查可能确认的日遗化武,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遗弃国的义务。

四、磋商

考虑到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技术等因素,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销毁作业进展情况,可为研究包括上述销毁时间框架在内的有关事宜进行磋商。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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