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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2012年4月29日後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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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
關於2012年4月29日後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2012年4月12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
日本國政府關於2012年4月29日
後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
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根據1999年7月30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為在2012年4月29日後繼續根據《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有關規定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達成如下共識:

一、日本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協助下,迄今實施了100餘次現場調查及挖掘回收作業,回收了約4萬8千發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並於2010年10月在江蘇省南京市開始銷毀作業。同時,雙方正為最早能在2012年開始挖掘回收及銷毀包括吉林省敦化市哈爾巴嶺在內的中國北方日本遺棄化學武器推進準備工作。兩國政府對雙方密切合作推進這項工作並取得積極進展予以評價。

二、根據目前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工作進展情況,日本國政府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商,認識到銷毀工作在2012年4月29日前無法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此深表關切。兩國政府確認在2012年4月29日後繼續銷毀工作,確認制定此後銷毀計劃的重要性。

三、兩國政府認識到順利、高效推進此項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此,日本國政府將繼續根據《公約》誠實履行遺棄締約國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對銷毀提供適當合作。

四、兩國政府確認,在最優先確保人員安全及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為儘早完成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銷毀,根據中日間達成共識並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執行理事會報告的銷毀計劃(見附件)推進銷毀工作。

五、兩國政府確認,關於今後銷毀工作的有關事項,雙方將繼續通過中日聯合工作組等兩國間,特別是主管部門間的密切磋商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副部長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傅  瑩
(簽字)
丹羽宇一郎
(簽字)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於北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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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後的中國境內
日本遺棄化學武器銷毀計劃

一、使用移動式銷毀設施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

日本國政府將盡全力爭取於2016年完成銷毀截至2012年4月29日保管在中國各地託管庫中、已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以下簡稱「禁化武組織」)宣布的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以下簡稱「日遺化武」,哈爾巴嶺埋藏及保管的日遺化武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對銷毀提供適當合作。

在中國南方,已在南京(江蘇省)部署1套移動式銷毀設施並已開始銷毀作業。該設施今後將依次移至武漢(湖北省)和廣州(廣東省)進行銷毀作業。

在中國北方,計劃於2012年在石家莊(河北省)部署另1套移動式銷毀設施,然後依次移至哈爾濱(黑龍江省)及其他地方進行銷毀作業。

移動式銷毀設施使用控制引爆技術銷毀日遺化武。

(一)銷毀中國南方2012年4月29日前回收並向禁化武組織宣布的日遺化武

1、第一個銷毀地點:南京(江蘇省)

南京銷毀已於2010年10月開始,預計2012年上半年完成。除銷毀南京託管庫的日遺化武外,還將銷毀保管在杭州(浙江省)和蚌埠、合肥和安慶(安徽省)託管庫中已向禁化武組織宣布的日遺化武。

2、第二個銷毀地點:武漢(湖北省)

武漢銷毀作業計劃2012年內啟動並完成。除銷毀武漢託管庫的日遺化武外,還將銷毀安慶(安徽省),信陽、周口、洛寧(河南省)和長沙(湖南省)各託管庫中已向禁化武組織宣布的日遺化武。

3、中國南方第三個銷毀地點

計劃將廣州(廣東省)作為第三個移動式銷毀設施部署點。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就銷毀啟動時間等具體問題進行磋商。

(二)銷毀中國北方2012年4月29日前回收並向禁化武組織宣布的日遺化武

1、第一個銷毀地點:石家莊(河北省)

石家莊銷毀作業計劃於2012年內啟動並完成。除石家莊外,還將銷毀天津市、唐山(河北省)和太原(山西省)託管庫中已向禁化武組織宣布的日遺化武。

2、第二個銷毀地點:哈爾濱(黑龍江省)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就哈爾濱市日遺化武銷毀啟動時間等具體問題進行磋商。

3、中國北方後續銷毀點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就中國北方後續銷毀點進行磋商。

二、哈爾巴嶺(吉林省)日遺化武銷毀

哈爾巴嶺挖掘、回收和銷毀作業預計最早於2012年內啟動。

考慮到哈爾巴嶺埋藏的日遺化武實際數量尚無法確定等不確定因素,日本國政府將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磋商後,爭取在挖掘、回收和銷毀作業啟動後3年內制定銷毀計劃。該銷毀計劃包括銷毀時間框架和完成時間、未來銷毀設施的整體情況等。

屆時,在最優先確保人員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前提下,日本國政府將盡全力爭取在2022年內完成哈爾巴嶺日遺化武銷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對銷毀提供適當合作。

哈爾巴嶺日遺化武銷毀將使用控制引爆和熱引爆兩種技術。

三、銷毀己確認並將宣布的及今後可能確認的日遺化武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經過聯合調查,確認佳木斯(黑龍江省),琿春、蓮花泡(吉林省),廣州(廣東省)等地存在日遺化武。對經過聯合調查確認並將宣布的及今後通過聯合調查可能確認的日遺化武,日本國政府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誠實履行遺棄國的義務。

四、磋商

考慮到確保人員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及技術等因素,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銷毀作業進展情況,可為研究包括上述銷毀時間框架在內的有關事宜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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