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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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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2007年12月28日于北京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两国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拉维共和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发展经济的努力。

四、马拉维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商定,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对方在各自首都建立大使馆和履行其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尽快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杨洁篪
(签字)

马拉维共和国政府
代表
戴维斯·卡聪加
(签字)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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