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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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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60年10月22日

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分工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教育部主管的学校)或三重领导(中央各业部门主管的学校),上下结合,各负专责。

军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由军委负责领导。

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修业年限、每年招生名额、学校发展规模、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商定,作出规划,报中央批准。

三、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学校的领导关系分别列入中央教育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预算,由各部直接划拨给学校,或交于地方转发各校,具体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分别与地方商定。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经常工作,由地方负责领导。

五、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招生,应保证新生具有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条件。为了提高新生的质量,这些高等学校应逐步设立附属中学。

六、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如下:

1。优先适当满足尖端国防方面的研究、设计、生产部门所需要的科学技术人员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尖端专业所需要的师资和研究生。

2。有重点地照顾其他生产、研究部门所需要的科学技术人员和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所需要的师资和研究生。

3。适当照顾学校所在地区的需要,按照专业和地区的不同,在分配毕业生时给地方分成。分成的具体比例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确定,中央教育部主管的学校,由教育部负责统一规划,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中央其他各部主管的学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八、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和接受进修教师的计划,由中央教育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商定,统筹安排。

九、为了保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教师和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以利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调出讲师以上教师或系级以上的领导骨干,或者成批抽调助教,均应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其他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互相征得同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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