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管理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管理辦法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1960年10月22日

一、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門與地方分工負責,實行雙重領導(教育部主管的學校)或三重領導(中央各業部門主管的學校),上下結合,各負專責。

軍委所屬的高等學校由軍委負責領導。

二、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修業年限、每年招生名額、學校發展規模、學校主要領導幹部的配備,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門和地方共同商定,作出規劃,報中央批准。

三、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學校的領導關係分別列入中央教育部或中央主管部門的預算,由各部直接劃撥給學校,或交於地方轉發各校,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部門分別與地方商定。

四、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經常工作,由地方負責領導。

五、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招生,應保證新生具有較好的政治條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條件。為了提高新生的質量,這些高等學校應逐步設立附屬中學。

六、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分配原則如下:

1。優先適當滿足尖端國防方面的研究、設計、生產部門所需要的科學技術人員和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尖端專業所需要的師資和研究生。

2。有重點地照顧其他生產、研究部門所需要的科學技術人員和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所需要的師資和研究生。

3。適當照顧學校所在地區的需要,按照專業和地區的不同,在分配畢業生時給地方分成。分成的具體比例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商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七、全國重點高等學校重大科學研究項目的確定,中央教育部主管的學校,由教育部負責統一規劃,報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中央其他各部主管的學校,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

八、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和接受進修教師的計劃,由中央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共同商定,統籌安排。

九、為了保證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教師和領導骨幹的相對穩定,以利學校教育質量和科學水平的不斷提高,因此從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調出講師以上教師或系級以上的領導骨幹,或者成批抽調助教,均應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其他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互相徵得同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