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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核37152862号刑事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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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刑核37152862号

2019年6月24日
华明村走私、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华明村,绰号“阿川”,男,汉族,1958年1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台湾身份证号码F12299885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台湾地区台北市新北区××乡××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翡翠山湖小区××阁××房。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明村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以(2016)粤19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明村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华明村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24日以(2018)粤刑终1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5年2月至6月,被告人华明村分3次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千克后,指使李华忠、黄宝国(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将上述甲基苯丙胺真空包装并浇注在水泥茶盘内,让张福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广东省东莞市通过快递寄往柬埔寨,贩卖给小叶、阿江(情况不明)。

2015年6月,颜成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找被告人华明村帮忙将全哥(情况不明)的一批甲基苯丙胺运送到菲律宾,报酬平分。同年7月初,华明村指使李华忠从该批甲基苯丙胺中偷取4千克,让李华忠、黄宝国真空包装并水泥浇注在茶盘内,交给张福昌通过快递从广东省东莞市寄给阿江指定的柬埔寨收货人,予以贩卖。其余毒品,华明村仍指使李华忠、黄宝国以相同方式浇注在水泥制品内,让张福昌于同年7月15日交快递公司从东莞市寄给全哥指定的菲律宾收货人。当晚,华明村被抓获。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宝安机场查获该批甲基苯丙胺169.155千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机场查获的藏于水泥制品内的甲基苯丙胺、从同案被告人李华忠住处查获的真空包装机、包装袋、水泥模具等,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快递单据、手机照片截图等,证人欧阳某某、赵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王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搜查、扣押、辨认、称重、提取等笔录,同案被告人颜成秋、李华忠、黄宝国、张福昌及另案被告人何骏逸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华明村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明村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组织他人将毒品伪装后寄送到境外贩卖给他人,并受他人雇佣将毒品伪装后寄往境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华明村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及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123号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华明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容
审判员 常朝晖
审判员 任能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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