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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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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0年6月1日
(一九五零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在中南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下主管全中南区土地改革事宜。

第三条 本会根据并为执行中南军政委员会的方针、计划、决议、命令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有关土地改革的决议和命令,行使下列职权和任务。

甲、指导中南各省得土地改革工作及对各省人民政府所属之土地改革委员会,颁发命令和决议并审查其执行。

乙、向中南军政委员会提出有关土地改革建议事项。

丙、土地改革的政策、方针、计划之拟订事项。

丁、有关土地改革调查研究事项。

戊、有关土地改革巡视检查事项。

己、有关土地改革宣传教育及资料编辑事项。

第四条 凡属全国性的,立法性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均须提请中南军政委员会或请示主席批准颁发。凡属对土地改革法令之解释及执行性质事项,以本会名义颁发,并向中南军政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本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之。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襄助主任副主任执行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为执行各项职务,设办公厅并于其下设各处。厅设主任、处设处长(以上各职,必要时,得设副职)分掌工作。

甲、秘书处:在办公厅主任领导之下,进行日常工作并经管电讯、档案等事项。

乙、调查研究处:调查研究全区农村社会经济,土地改革准备及实施情况,提出问题及处理意见。

丙、宣传教育处:计划推动对各方面的土地改革政策的宣传,拟制对外新闻报道稿件,编辑土地改革工作情况与经验及有关土地改革之文件。

丁、巡视检查处:负责实地考查土地改革政策法令之执行情况,收集材料,研究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会之全体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之。主任得根据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九条 本会每周举行委务会议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之,副主任、秘书长及各处主管人员出席并得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编制依附表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会办事规则由本会订定并报中南军政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南军政委员会通过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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