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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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組織條例
1950年6月1日
(一九五零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中南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下主管全中南區土地改革事宜。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並為執行中南軍政委員會的方針、計劃、決議、命令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有關土地改革的決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和任務。

甲、指導中南各省得土地改革工作及對各省人民政府所屬之土地改革委員會,頒發命令和決議並審查其執行。

乙、向中南軍政委員會提出有關土地改革建議事項。

丙、土地改革的政策、方針、計劃之擬訂事項。

丁、有關土地改革調查研究事項。

戊、有關土地改革巡視檢查事項。

己、有關土地改革宣傳教育及資料編輯事項。

第四條 凡屬全國性的,立法性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均須提請中南軍政委員會或請示主席批准頒發。凡屬對土地改革法令之解釋及執行性質事項,以本會名義頒發,並向中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本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襄助主任副主任執行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本會為執行各項職務,設辦公廳並於其下設各處。廳設主任、處設處長(以上各職,必要時,得設副職)分掌工作。

甲、秘書處:在辦公廳主任領導之下,進行日常工作並經管電訊、檔案等事項。

乙、調查研究處:調查研究全區農村社會經濟,土地改革準備及實施情況,提出問題及處理意見。

丙、宣傳教育處:計劃推動對各方面的土地改革政策的宣傳,擬制對外新聞報道稿件,編輯土地改革工作情況與經驗及有關土地改革之文件。

丁、巡視檢查處:負責實地考查土地改革政策法令之執行情況,收集材料,研究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本會之全體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之。主任得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九條 本會每周舉行委務會議一次,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之,副主任、秘書長及各處主管人員出席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會工作人員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辦事規則由本會訂定並報中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本條例經中南軍政委員會通過轉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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