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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军管会(68)军管刑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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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刑事判决书

(68)军管刑字第9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11月20日
最  高  指  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刑事判决书

(68)军管刑字第91号

案由:反革命

罪犯:孙礼桐,又名仲慎、陀罗,男,59岁,浙江省奉化县人,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分:官僚资产阶级代理人,扑前系市人民银行东门办事处办事员,家住本市志兰巷14号。

本案业经审理完结,查明:

罪犯孙礼桐系官僚资产阶级代理人,解放后仍不接受改造,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分子,但孙犯不甘心死亡,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又公开跳了出来,自1966年以来,孙犯不仅记载了大量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吹捧美帝等反动日记,并公开咒骂我无产阶级造反派。今年2月18日中央关于冻结10种坏人储蓄存款通知下达后,孙犯不但拒绝登记存款1600余元,而且向资产阶级分子陈渭滨等通风报讯,出谋划策,不要登记不记名的存款金额,进行蓄意的破坏活动,更严重的竟多次恶毒的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并用去头除尾手段,篡改林副主席的重要讲话,妄图实行其反革命复辟。

综上所述,罪犯孙礼桐系右派分子,公开的疯狂地攻击和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之精神,特依法判处反革命分子孙礼桐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1968年6月6日至1978年6月5日止。

196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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