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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浙江省寧波市公安機關軍管會(68)軍管刑字第91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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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浙江省寧波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刑事判決書

(68)軍管刑字第91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浙江省寧波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1968年11月20日
最  高  指  示
不管什麼地方出現反革命分子搗亂,就應當堅決消滅他。


中國人民解放軍浙江省寧波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刑事判決書

(68)軍管刑字第91號

案由:反革命

罪犯:孫禮桐,又名仲慎、陀羅,男,59歲,浙江省奉化縣人,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分:官僚資產階級代理人,撲前系市人民銀行東門辦事處辦事員,家住本市志蘭巷14號。

本案業經審理完結,查明:

罪犯孫禮桐系官僚資產階級代理人,解放後仍不接受改造,仇視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於1957年被劃為右派分子,但孫犯不甘心死亡,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又公開跳了出來,自1966年以來,孫犯不僅記載了大量攻擊無產階級專政,吹捧美帝等反動日記,並公開咒罵我無產階級造反派。今年2月18日中央關於凍結10種壞人儲蓄存款通知下達後,孫犯不但拒絕登記存款1600餘元,而且向資產階級分子陳渭濱等通風報訊,出謀劃策,不要登記不記名的存款金額,進行蓄意的破壞活動,更嚴重的竟多次惡毒的攻擊污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並用去頭除尾手段,篡改林副主席的重要講話,妄圖實行其反革命復辟。

綜上所述,罪犯孫禮桐系右派分子,公開的瘋狂地攻擊和污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之精神,特依法判處反革命分子孫禮桐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1968年6月6日至1978年6月5日止。

1968年11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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