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字改革协会章程
中国文字改革协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文字改革协会 1949年 |
第一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倡中国文字改革,并且研究和试验中国文字改革的方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1)凡是研究或者推行中国文字改革的团体,要求加入本会,并且经过本会理事会通过的就能做本会的团体会员。
(2)凡是长期研究语文,长期教学语文,并且赞成中国文字改革的人,或者对于中国文字改革曾经做过长期的工作,或者愿意长期做这个工作,由本会会员二人的介绍,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就能加入本会做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有向本会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有取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遇必要时经理事会议决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得召开临时会。
第七条 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八十人,组织理事会,为大会闭幕后本会的执行机关。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遇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议决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得召开临时会。
第八条 理事会选二十五人为常务理事,并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一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得设秘书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帮助处理日常会务。这些人都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或聘请。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委员会,来从事调查、研究、编辑、推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的会费
(2)理事会筹募
(3)政府的补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49年中国文字改革协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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