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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字改革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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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字改革協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文字改革協會
1949年

  第一條 本會的宗旨是提倡中國文字改革,並且研究和試驗中國文字改革的方法。

  第二條 本會的會員分做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1)凡是研究或者推行中國文字改革的團體,要求加入本會,並且經過本會理事會通過的就能做本會的團體會員。

  (2)凡是長期研究語文,長期教學語文,並且贊成中國文字改革的人,或者對於中國文字改革曾經做過長期的工作,或者願意長期做這個工作,由本會會員二人的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就能加入本會做個人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第四條 本會的會員有向本會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有取得本會出版物的權利。

  第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遇必要時經理事會議決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八十人,組織理事會,為大會閉幕後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遇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議決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八條 理事會選二十五人為常務理事,並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集臨時會議。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得設秘書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幫助處理日常會務。這些人都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或聘請。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來從事調查、研究、編輯、推行等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員的會費

  (2)理事會籌募

  (3)政府的補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1949年中國文字改革協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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