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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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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财会〔2006〕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 (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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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重要性原则,明确重要性概念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第四条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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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

第六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较小金额错报的累计结果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错报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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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性,并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评价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一条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这种反向关系。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将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降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二)通过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降低检查风险。

第十二条 在评价审计程序结果时,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可能与计划审计工作时评估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确定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并考虑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第四章 评价错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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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计过程中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是否重大。

第十四条 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已识别的具体错报,包括在以前期间审计中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净影响额;

(二)注册会计师对不能明确识别的其他错报的最佳估计数,即推断误差。

第十五条 如果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或要求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降低审计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已识别的错报调整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并且扩大审计程序范围的结果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是否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并考虑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要求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降低审计风险。

第五章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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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考虑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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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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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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