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 (2006年)
← |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重要性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運用重要性原則,明確重要性概念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係,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重要性取決於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第四條 在執行審計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係。
第二章 重要性的確定
[編輯]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重要性。
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較小金額錯報的累計結果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的重要性。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以及評價錯報的影響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係
[編輯]第十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重要性,並隨着審計過程的推進,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於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一條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係。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係。
在確定審計程序後,如果註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註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範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支持降低後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二)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降低檢查風險。
第十二條 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時,註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時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並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第四章 評價錯報的影響
[編輯]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審計過程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是否重大。
第十四條 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包括:
(一)註冊會計師已識別的具體錯報,包括在以前期間審計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淨影響額;
(二)註冊會計師對不能明確識別的其他錯報的最佳估計數,即推斷誤差。
第十五條 如果認為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可能是重大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擴大審計程序的範圍或要求管理層調整財務報表降低審計風險。
在任何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都應當要求管理層就已識別的錯報調整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 如果管理層拒絕調整財務報表,並且擴大審計程序範圍的結果不能使註冊會計師認為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不重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報是否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並考慮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要求管理層調整財務報表降低審計風險。
第五章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溝通
[編輯]第十八條 如果識別出由於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考慮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編輯]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