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 (2016年)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 (2010年)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 ——书面声明 财会〔2016〕2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 定义
[编辑]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标
[编辑]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报表或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或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的情况。
第四章 要求
[编辑]第一节 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
[编辑]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第二节 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
[编辑]第九条 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的责任。
第十条 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管理层责任的描述方式,在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中对管理层责任进行描述。
第三节 其他书面声明
[编辑]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外,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一项或多项其他书面声明,以支持与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这些书面声明。
第四节 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编辑]第十三条 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第五节 书面声明的形式
[编辑]第十四条 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就其责任作出书面公开陈述,并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陈述提供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声明,则这些陈述所涵盖的相关事项不必包括在声明书中。
第六节 对书面声明可靠性的疑虑以及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书面声明
[编辑]第十五条 如果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存在疑虑,或者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存在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疑虑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所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一)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二)管理层不提供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书面声明的具体要求
[编辑]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六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五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七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七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二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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