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2021年6月21日
发布机关: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网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6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

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附件3)

附件:

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将《[[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将《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将《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第一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一、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