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1年第7號) 2021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
銀保監會網站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21年第7號)《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於2021年4月2日經銀保監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21年6月21日
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銀保監會對現行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銀保監會決定:
一、對3部規章、115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附件1)
二、對14件規範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三、對4部規章、7件規範性文件與民法典不一致的條款予以修訂。(附件3)
附件:
1.銀保監會決定廢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
2.銀保監會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
3.銀保監會決定修訂的規章、規範性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一、將《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將《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年第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四、將《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9號)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五、將《[[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2〕6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將《[[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七、將《中國保監會 財政部關於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 支持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8〕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八、將《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九、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十、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第一條中的「《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十一、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39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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