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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沙基惨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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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关于沙基惨案的通告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6月23日
1925年6月23日于广州市
发布于《广州大本营公告》1925年第14号

  我们不是排斥一切外国人,我们只是反抗帝国主义残杀迫害我们的外国人。兹分别如下:

  (一)俄国对于中国已自动的取消不平等条约,且对于中国国民革命热诚相助,我们应该与之亲善;

  (二)德、奥两国自欧战后,对于中国已取消不平等条约,我们应该以平等相待;

  (三)美、葡、荷等国虽然没有取消不平等条约,但于此次沙面惨杀事件并无直接参加,我们应该分别清楚,对于美、葡、荷等国,间然要从事于不平等条约之取消运动,但不可以沙面惨杀事件之责任加于彼等;

  (四)英、法为此次沙面事件之行凶者,英、日为上海、汉口等处惨杀事件之原动者,我们对之引为深恨,除以取消不平等条约为根本解决方法外,并应课以此次事件之责任,但切不可出于狭隘的复仇手段。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六月廿三号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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