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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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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修正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民国23年(1934年)9月28日
(在中国红十字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
中国红十字会会章 (1950年)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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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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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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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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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设总会于首都在未设首都以前得暂设于上海

第二章 总会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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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总会之职权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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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业
二、监督指导所属各分会及各直属机关
三、统筹本会事业进行计划及养成救护人材
四、徴求会员及筹募捐款基金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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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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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员分左列五种 一、名誉会员 一次纳入会费洋五百元以上者或募捐洋五千元以上或办事异常出力而推赠者
二、特别会员 一次纳入会费洋壹百元以上者或募捐洋一千元以上或办事著有成而推赠者
三、正会员 一次纳入会费洋拾元者
四、普通会员 一次纳入会费洋五元以上者
五、青年会员 一次纳入会费洋五角者
前项各种会员除名誉会员特别会员正会员为终身会员外普通会员以十年为限青年会员以五年为限均由总会发给证书徽章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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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得以动产不动产核价作为会费但不得以无完全所有权充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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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会员特别会员之推赠均须经理事会之议决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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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如受别夺公权之处分同时丧失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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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其他不法之行为得经理事会之议决宣告除名关于刑事部分仍依法辩理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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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经丧失资格或被宣告除名者应追缴其徽章及证书但所纳会费概不发还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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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依下列之规定
一、选举或被选举为本会理事或监事
ニ、选举或被选举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
前项被选举权以正会员特别会员名誉会员为限
三、出席全国会员大员会及分会会员大会
四、会员及其子弟得免费考入本会所设学校
五、会员及其子弟得免费考送本会医院实习
六、会员及其子弟得由本会考送国际红十字会秘书厅实习
七、会员及其眷属因病入本会所设医院得减免医药等费
八、会员如受非法蹂躏者得依法伸理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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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及分会会员如欲移转参加时得请其原属分会函准其所愿参加之新属分会后再行由该会员向新属分会缴验证书正式参加并缴纳参加费洋一元前项会员之移转应报请总会备案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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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对于本会捐助或经募款项或热心会务贤劳卓著者得由理事会之议决分别奖励其办法另定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四章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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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每三年在总会所在地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以是年征求会员两个月前举行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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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会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或监事会之议决应召集临时大会于五星期内行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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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将会议之目的讨论事项登报通告之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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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组织议事选举规则另定之

第五章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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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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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关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依照会章执行一切会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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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以理事十五人组织之并互推常务理事五人组织常务理事会
前项理事遇有缺额时以候补理事递补候补理事额定七人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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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得附设各项専门委员会延聘専门人员组织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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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之职权为左
一、编制预算决算
二、进行征求会员及审查入会会员资格
三、议决会员之除名
四、订定各项规则及计划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
六、议决其他重要事件
七、刊印征信录及提出成绩报告于大会
八、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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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得聘请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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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二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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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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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为本会最高监察机关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依照会章监察一切会务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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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以监事十五人组织之并互推常务监事三人前项监事遇有出缺时以候补监事递补候补监事额定七人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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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组织如左 一、稽核收支
二、保管资产
三、审核预算决算
四、稽核分会收支及预算决算
五、估定物品材科购置偿格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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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七章 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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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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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由理事会推选之呈请政府加以聘任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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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但得连选连任
会长职务除法规已有规定外对闪对外公文以会长名义行之

第八章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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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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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职员除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并本章程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之规定外得依事务之繁简设置职员其职掌额数资格薪给任用程序由常务理事会同常务监事及会长副会长会同议定之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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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所属各医院及学校应设各职员由各该院长校长报请总会核准施行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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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职员并各医院及学校职员服务及奖惩办法均分别另定之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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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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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呈请内政部核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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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之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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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中国红十字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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