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國紅十字會修正章程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民國23年(1934年)9月28日
(在中國紅十字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
中國紅十字會會章 (1950年)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編輯]

本章程依據中國紅十字會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編輯]

本會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三條

[編輯]

本會設總會於首都在未設首都以前得暫設於上海

第二章 總會之職權

[編輯]

第四條 總會之職權如左

[編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業
二、監督指導所屬各分會及各直屬機關
三、統籌本會事業進行計劃及養成救護人材
四、徴求會員及籌募捐款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編輯]

第五條

[編輯]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名譽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五百元以上者或募捐洋五千元以上或辦事異常出力而推贈者
二、特別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壹百元以上者或募捐洋一千元以上或辦事著有成而推贈者
三、正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拾元者
四、普通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五元以上者
五、青年會員 一次納入會費洋五角者
前項各種會員除名譽會員特別會員正會員為終身會員外普通會員以十年為限青年會員以五年為限均由總會發給證書徽章

第六條

[編輯]

會員得以動產不動產核價作為會費但不得以無完全所有權充之

第七條

[編輯]

名譽會員特別會員之推贈均須經理事會之議決

第八條

[編輯]

會員如受別奪公權之處分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編輯]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其他不法之行為得經理事會之議決宣告除名關於刑事部分仍依法辯理

第十條

[編輯]

會員經喪失資格或被宣告除名者應追繳其徽章及證書但所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十一條

[編輯]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依下列之規定
一、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理事或監事
ニ、選舉或被選舉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
前項被選舉權以正會員特別會員名譽會員為限
三、出席全國會員大員會及分會會員大會
四、會員及其子弟得免費考入本會所設學校
五、會員及其子弟得免費考送本會醫院實習
六、會員及其子弟得由本會考送國際紅十字會祕書廳實習
七、會員及其眷屬因病入本會所設醫院得減免醫藥等費
八、會員如受非法蹂躪者得依法伸理之

第十二條

[編輯]

總會及分會會員如欲移轉參加時得請其原屬分會函准其所願參加之新屬分會後再行由該會員向新屬分會繳驗證書正式參加並繳納參加費洋一元前項會員之移轉應報請總會備案

第十三條

[編輯]

會員對於本會捐助或經募款項或熱心會務賢勞卓著者得由理事會之議決分別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四章

第十四條

[編輯]

本會每三年在總會所在地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以是年徵求會員兩個月前舉行之

第十五條

[編輯]

有分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議決應召集臨時大會於五星期內行之

第十六條

[編輯]

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將會議之目的討論事項登報通告之

第十七條

[編輯]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議事選舉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理事會

[編輯]

第十八條

[編輯]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依照會章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

[編輯]

理事會以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並互推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遇有缺額時以候補理事遞補候補理事額定七人

第二十條

[編輯]

理事會得附設各項専門委員會延聘専門人員組織之

第二十一條

[編輯]

理事會之職權為左
一、編製預算決算
二、進行徵求會員及審查入會會員資格
三、議決會員之除名
四、訂定各項規則及計劃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
六、議決其他重要事件
七、刋印徵信錄及提出成績報告於大會
八、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編輯]

理事會得聘請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

[編輯]

理事會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二章 監事會

[編輯]

第二十四條

[編輯]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依照會章監察一切會務

第二十五條

[編輯]

監事會以監事十五人組織之並互推常務監事三人前項監事遇有出缺時以候補監事遞補候補監事額定七人

第二十六條

[編輯]

監事會組織如左 一、稽核收支
二、保管資產
三、審核預算決算
四、稽核分會收支及預算決算
五、估定物品材科購置償格

第二十七條

[編輯]

監事會辦事規則另定之

第七章 會長副會長

[編輯]

第二十八條

[編輯]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呈請政府加以聘任

第二十九條

[編輯]

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會長職務除法規已有規定外對閃對外公文以會長名義行之

第八章 職員

[編輯]

第三十條

[編輯]

本會職員除中國紅十字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本章程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之規定外得依事務之繁簡設置職員其職掌額數資格薪給任用程序由常務理事會同常務監事及會長副會長會同議定之

第三十一條

[編輯]

本會所屬各醫院及學校應設各職員由各該院長校長報請總會核准施行

第三十二條

[編輯]

本會職員並各醫院及學校職員服務及獎懲辦法均分別另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三條

[編輯]

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請內政部核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編輯]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1935年中國紅十字會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因為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國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所以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


然而,在其他國家地區可能仍有版權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