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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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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53〕出机字第270号
1953年11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有效期:1953年11月12日—2011年3月1日(不含本日)
2011年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

我署屡次收到河南、湖北、江西、江苏、山东、广西等地出版行政机关及出版杜、书店来函,报告各地机关团体任意翻印各出版社所出的书籍,侵害出版者及著作者版权,妨碍对出版工作的有效的处理和计划发行,引起版本混乱情事。如河南省农林厅农委会翻印华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教材”一书达二十万册,而华北人民出版社已出有该书修正版,河南省农林厅农委会则是根据旧版本翻印的。又如中共广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翻印华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农业生产合作杜”一书,而新华书店广西分店就有存书。江西省翻印最多,据统计。南昌一市从1952年下半年至1953年2月,非出版单位翻印的书籍、图片(不包括内部刊物)达186种,印一百余万册又八万张。有些翻印实在是完全不必要的。如南昌市青委翻印“消灭细菌战”连环画五千册,南昌大学翻印“小二黑结婚”,无锡市纺织业同业工会编印“工厂会计手册”十七种,内容全系转载。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弊害甚多,不但打乱出版发行计划,造成很大的浪费,而且版本混乱。容易造成政治错误,应加以纠正。兹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同意,作如下规定:

一、 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赞,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二、 各地出版社,新华书店应主动地与各地机关团体密切联系,重视及时出版和供应各机关团体学习需要的书籍。各地机关团体如需要大量某项图书供内部学习之用,应与当地新华书店联系,由新华书店负责统一调剂,尽量满足各机关团体的需要。

三、 如各地机关团体对某项图书需要量过大,新华书店无存书或不能及时供应时,可商请原出版单位同意后翻印。原出版单位如同意翻印,应注意及时地供给妥善版本,如原书需要修改或有问题不适宜翻印者,应说明理由,迅速回答。原出版单位并有权向翻印者取得合理的版权报酬。

四、 各机关团体宣传需要,须自行编辑书籍而此种书籍又要向社会上公开发行者,经一定的领导机关同意后,可交由当地国营出版社境一出版。如本省没有出版社,可以商请大区国营出版社或本省报社出版。如编辑书籍在机关团体内部分发,而不向外发行,可允其自行出版。

五、 各地机关团体一般不得翻印私营出版社的出版物,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须翻印者,在征求原出版单位同意时应通过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进行。

以上规定,请转知有关机关团体和所属出版发行单位。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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