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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设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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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85年1月17日(现行条文)
1996年1月17日
1996年2月5日
公布于民国85年2月5日
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717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5年(1996年)12月5日至今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7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85 年 2 月 5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71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2 月 5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85)台闻字第 43991 号令定于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设立中央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负责国家新闻及资讯之传播,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台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本台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

第四条 (任务)

  本台之任务如下:
  一、对国外地区传播新闻及资讯,树立国家新形象,促进国际人士对我国之正确认知,及加强华侨对祖国之向心力。
  二、对大陆地区传播新闻及资讯,增进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之沟通与了解。

第五条 (设置之预算)

  本台以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及原中央广播电台使用之国有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设置之。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本台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主管机关编列预算补助。
  二、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及个人之捐赠。
  三、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之设置)

  本台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

第八条 (董监事之遴聘)

  董事、监事人选,由主管机关就政府有关机关人员、大众传播事业人员、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办法另定之。

第九条 (董监事任期补聘事宜)

  董事、监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董事、监事因辞职、死亡、代表该机关之职务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应予解聘;其所遗缺额,由主管机关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十条 (董事会职掌)

  董事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决定本台之营运方针。
  二、核定年度工作计画。
  三、审核本台年度预算及决算。
  四、决定本台节目方针及发展方向,并监督其执行。
  五、决定分台、转播站之设立及废止。
  六、修正本台捐助章程。
  七、订定、修正关于事业管理及业务执行之重要规章。
  八、遴聘总台长并同意副总台长及其他一级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设立各种谘询委员会。
  十一、其他依本条例或相关法令规定应由董事会掌理之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职掌)

  监事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财务状况之监督。
  二、决算表册之审核。

第十二条 (酌支交通费)

  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及常务监事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支交通费。

第十三条 (正副总台长之任期及其职掌)

  本台置总台长一人,副总台长二人或三人,任期均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总台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台务;副总台长辅佐总台长,襄理台务。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

  本台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

  本台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六条 (预决算之编审)

  本台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转报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捐助章程)

  本台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本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十八条 (解散)

  本台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賸馀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

第十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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