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85/84/M号法令
。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11 日
制定39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831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39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122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2, 3, 7, 16, 20, 21, 25, 29至33, 36, 39 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41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3、7、16、20、21、25、29~33、36、39 条条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5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五日
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922601241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19, 31, 39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9、31、39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7 月 27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461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93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3次的法律
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