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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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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5年3月12日(非现行条文)
1976年3月12日
1976年3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5年3月25日
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0944号令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72年)

中华民国 27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27 年 11 月 16 日公布1.国民政府渝字第 654 号指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28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35 年 3 月 14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61 年 4 月 1 日公布3.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68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65 年 3 月 12 日 修正第4至8条
删除第9条
中华民国 65 年 3 月 25 日公布4.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0944号令修正公布第 4~8 条;并删除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7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12 日公布5.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前[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20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182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十五条
(原名称: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新名称:中央警察大学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中央警官学校隶属内政部,办理高级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学术,并依大学法有关之规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导。

第三条

  中央警官学校设左列各处、室:
  一、教务处:掌理有关教务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有关训导事项。
  三、编译处:掌理有关书刊、教材之编译、审查及出版事项。
  四、总务处:掌理有关总务事项。
  五、科学实验室:掌理有关警察各种科学之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前项各处、室得分组办事。

第四条

  中央警官学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均警监。

第五条

  中央警官学校置教授八人至十六人,副教授六人至十二人,讲师四人至八人,助教十人至十六人,均聘用;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监。
  中央警官学校,本科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警政研究所置主任一人,科学实验室、图书馆、毕业生辅导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由前项教授、副教授或教官兼任之。

第六条

  中央警官学校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技正一人至三人,均警正或警监;组长八人至十二人,秘书一人或二人,编审二人至四人,均警正或荐任;组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技士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或委任,其中组员六人至十人得为警正或荐任;警卫队队长一人,警佐;办事员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委任:警卫队队员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警佐;并得雇用雇员七人至十四人。
  中央警官学校置医师二人或三人,荐任,指定其中一人为医务室主任;药剂生一人,护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

第七条

  中央警官学校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中央警官学校得设学员或学生总队,置总队长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监;总队附一人或二人,警正。
  中央警官学校置大队长一人至四人,警正;并得置大队附一人至四人,中队长、训导各七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区队长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警佐;事务员五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委任;各承长官之命,负责学员或学生军训及生活管理事项。

第九条

  (删除)

第十条

  中央警官学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所需人员就法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十一条

  中央警官学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立分校;其组织通则,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中央警官学校设警政研究所,培养高级警政专才。

第十三条

  中央警官学校办事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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