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民国87年立法88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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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87年12月29日(现行条文)
199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20日
公布于民国88年1月20日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1131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8年(1999年)1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29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139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2 月 29 日 增订第4之1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20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11310 号令公布增订第 4-1 条条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提供国内外大众传播媒体新闻服务,扩大国际新闻报导,促进国际新闻交流,办理国家新闻通讯业务,特设中央通讯社(以下简称本社),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团法人)

  本社为财团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千万元为创立基金,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任务)

  本社之任务如左:
  一、办理国内外新闻报导业务,服务大众传播媒体。
  二、办理国家对外新闻通讯业务,促进国际对我国之了解。
  三、加强与国际新闻通讯合作,增进国际新闻交流。

第四条 (经费来源)

  本社之经费来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编列预算补助。
  二、国内外公私机关、团体及个人之捐赠。
  三、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之一 (原使用之国有财产)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讯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国有财产,得由本社继续使用,其须整修或扩建时,应征求政府同意。

第五条 (董事会之设置)

  本社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对大众传播富有研究之专长、学者。
  二、大众传播事业人员。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董事,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董事总额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会之设置)

  本社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对大众传播富有研究之专长、学者。
  二、大众传播事业人员。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监事,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监事总额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监事之任期及补聘)

  董事、监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无法执行业务时应予解聘,其所遗缺额,由行政院院长依前两条规定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八条 (交通费)

  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及常务监事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支交通费。

第九条 (正副社长之遴聘、职务及任期)

  本社置社长一人,由董事会遴聘,综理社务;置副社长一人至二人,承社长之命,襄助社务;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十条 (组织编制)

  本社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

  本社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二条 (工作计画及预算编列)

  每会计年度开始前,本社应拟订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报请董事会通过后,转报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年度终了,应将工作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捐助章程)

  本社捐助章程由董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四条 (解散之清算财产)

  本社因情事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归属于国库。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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