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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国境通车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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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国境通车协约
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初二日
大清国、大日本帝国
宣统三年九月十二日
1911年11月2日

  安奉铁路。与朝鲜铁路。国境通车。由中日两国政府。各派委员协定各条如左。

  (一)中日两国政府。为世界交通起见。特允两国国境。彼此通车。

  (二)因两铁路通车起见。在鸭绿江铁桥上。以该桥中心点。为两国国境。西为中国国境。东为日本国国境。

  (三)彼此火车通过国境时。应各换车头。朝鲜铁路使用之车头。不得过中国安东车站以西。安奉铁路使用之车头。不得过朝鲜新义州车站以东。

  (四)两国方面通车。至日本国内境。以朝鲜铁路路线为限。至中国内境。以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路线为限。

  (五)两铁路之各火车。至中国境内之安东车站时。必须将货物包件行李。卸存验货场。候两国海关员查验。但由海关员认为不必卸下者。不在此例。

  (六)两国各派海关员。同在安东车站验货场一处查验。各按本国海关税则。幷详订关章。分别遵守办理。凡由日本国境内运入清国之货。先经日本国海关员验毕后。再由中国海关员查验。由中国境内运入日本国之货。先经中国海关员验毕后。再由日本国海关员查验。(甲)凡在安东车站发着之旅客。所带行李或附随包件。应在安东车站查验。(乙)凡在安东车站经过之旅客。所带行李或附随包件。应于停车时在车内查验。如届开车时刻。尚未查竣。海关员或于行车时。在车内续行查验。或令将行李包件。卸存验货场查验。均听海关员之便。(丙)海关员按照前两项。于查验时查有应行纳税之物件。应向该旅客直接征收税项。(丁)托送行李及包件。为便于查验起见。必使搬至验货场。(戊)凡在安东车站发着之包件及货物。应由寄货人或收货人。担任报关一切手续。(己)凡经过安东车站之包件及货物。应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人员。代寄货人或收货人。办理报关一切手续。由海关员当面查验。并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担任垫出纳税项。(庚)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及朝鲜总督府铁道局。为海关员在车行时执行查验货物起见。应发给来往两路各处之常年免票。

  (七)两国通过国境之火车。不得运送军队。如有条约允许之驻留军队。不在此例。但往来国境。事前必须通知。

  (八)朝鲜人向在中国境内侨居者。应照惯例办理。其馀之朝鲜人。如无护照。一律不准乘车过境。入中国内地游历。

  (九)两铁路之火车。通过境时。对于进口出口同种类货物之运费。均须公平。

  (十)安奉铁路。照约以十五年为限。应由中国备款收回。本协约祗适用于该路未经收回以前。至收回后。应由两国政府。另订通车专章。为此两国委员缮备汉文日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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