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东京办事处章则
外观
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东京办事处章则 作者: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总务组(汪精卫国民政府) 194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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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事处定名为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东京办事处。
第二条 本办事处秉承分会之命指导并监督广东省出身之在日留学生,并谋至中国留学生与日本学生之融和亲善为目的。
第三条 为达成上述之目的,须执行如左之业务:
一 须图广东省政府机关、中日文化协会成州分会、及由其他机关派遣之广东省出身留学生相互之连络。
二 应付学费之供给家乡之连络,学校之选择,宿舍之选定等一切事宜。
三 照料关于学生之勤惰,品行之保持,健康状态之调查及医疗。
四 其他分会命令应办之事项。
第四条 本办事处设处长一名,事务员,通译若干名,通译由留学生中选定之。
第五条 处长掌理一切处务,事务员秉承长之命办理事务。
第六条 本经办之一切事务应全部以文书记载保存之,每月应将经办事务摘要连同会计报告呈报广州分会。
第七条 本处之经费由分会支给。
第八条 本章则由分会理事会通过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