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选派留日学生章程
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选派留日学生章程 作者: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总务组(汪精卫国民政府) 1942年10月 |
|
第一条 本分会为沟通中日文化,养成高等人才,就左列各项人员,选派赴日留学:
1. 曾任或现任中华民国专科以上学校之教授或讲师。
2. 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研究生或肆业生。
3. 公立或已立案之高级中学毕业生,或肆业生,而成绩优异者。
4.公立或已立案之初等中学毕业生,或三年级肆业生,而成绩优异者。
5. 有特种著述或专门技术之发明者,提出确实证明,经本分会认可者。
第二条 选派留日学生办法
1. 检查体格。
2. 考试,笔试或口试。
3. 审查平时学业成绩,一切毕业证状,或平日著述论文讲义,皆须缴检。
第三条 每届选派学生,由本分会组织委员会或依托教育主管机关按前案之规定办理之。
第四条 学生当选后,至迟二个月内必须起程赴日,未起程前,须亲到本分会填缴志愿书相片等,以迁照章请发留学证书及川资治装费等, 并需报名起程日期,及到日本时,须得所领凭证,呈缴本分会查考。
第五条 学生毕业归国,应向本分会报到,由本分会介绍或呈请广东省政府给予相当工作,若在中央或各省工作,应先呈准本分会,如未得本分会之批准而往外地工作者,应追缴其曾领过学费之全部。
第六条 学生犯左列事情之一者,取消其留学资格:
1. 凡因功课不合格,以致留级两次者。
2. 凡因疾病或其他事故,认为无毕业希望者。
3. 行为不检,查明属实者。
第七条 学生已在正式学校一年以上者,不准改入他校。
第八条 学生于留学期内,非有特别情形,经本分会核准后,不得变更其所研究之科目,违者取消其留学资格。
留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倘因疾病事故缺席一星期以上者,除向学校请假外,应呈报本分会查核。
第十条 学生于学校开课后满一个月仍不到着,除有特别理由,由本人取具确实凭证,先其呈缴外。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连续缺席至一个月以上者,应停止其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请求入大学院研究者,高专毕业后,请求入研究科实习或入大学本科者,应先期呈请本分会核准,期限不得过三年。实习研究后,须遣具报告书呈缴本分会备案。呈请本分会核准。学生在暑假或春假期中,学校认为不可不实习者,该学生于暑假或春假前,须先出具实习计划书,实习预算书,学生证明书等,呈请本分会核准。
第十三条 高专以上学生,每名每月发给学费日金壹百圆,中学生每名每月日金七十圆,其他一切杂费均由本人自行缴纳。
第十四条 学生如罹重病,必须入院诊治者,须取具医生诊断及医药费收据汇徼本分会核给,但于一学期内,每名医药费不得超过壹百圆。
第十五条 学生学费按月发给,不得预支 。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休学或退学时,得多给一个月学费,作为川资,在辍学期内不得支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亲丧假,归国时得多给一个月学费,在辍学期内不得支领学费。
第十八条 前两项之假期以一年期,逾期限者取消其给费名额。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归国川资定为日金壹百五十圆。
第二十条 学生如有在日本病亡者,得支领葬费日金五百。前项病亡学生之棺柩,或就地埋葬或运送回国悉听家属之便,但不得请求增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领到学费及其他各费均须填具收条,呈报本分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领事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