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選派留日學生章程
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選派留日學生章程 作者:中日文化協會廣州分會總務組(汪精衛國民政府) 194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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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分會為溝通中日文化,養成高等人才,就左列各項人員,選派赴日留學:
1. 曾任或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之教授或講師。
2.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研究生或肆業生。
3. 公立或已立案之高級中學畢業生,或肆業生,而成績優異者。
4.公立或已立案之初等中學畢業生,或三年級肆業生,而成績優異者。
5. 有特種著述或專門技術之發明者,提出確實證明,經本分會認可者。
第二條 選派留日學生辦法
1. 檢查體格。
2. 考試,筆試或口試。
3. 審查平時學業成績,一切畢業證狀,或平日著述論文講義,皆須繳檢。
第三條 每屆選派學生,由本分會組織委員會或依託教育主管機關按前案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 學生當選後,至遲二個月內必須起程赴日,未起程前,須親到本分會填繳志願書相片等,以遷照章請發留學證書及川資治裝費等, 並需報名起程日期,及到日本時,須得所領憑證,呈繳本分會查考。
第五條 學生畢業歸國,應向本分會報到,由本分會介紹或呈請廣東省政府給予相當工作,若在中央或各省工作,應先呈准本分會,如未得本分會之批准而往外地工作者,應追繳其曾領過學費之全部。
第六條 學生犯左列事情之一者,取消其留學資格:
1. 凡因功課不合格,以致留級兩次者。
2. 凡因疾病或其他事故,認為無畢業希望者。
3. 行為不檢,查明屬實者。
第七條 學生已在正式學校一年以上者,不准改入他校。
第八條 學生於留學期內,非有特別情形,經本分會核准後,不得變更其所研究之科目,違者取消其留學資格。
留學資格
第九條 學生倘因疾病事故缺席一星期以上者,除向學校請假外,應呈報本分會查核。
第十條 學生於學校開課後滿一個月仍不到着,除有特別理由,由本人取具確實憑證,先其呈繳外。
第十一條 學生無故連續缺席至一個月以上者,應停止其學費。
第十二條 學生在大學本科畢業後,請求入大學院研究者,高專畢業後,請求入研究科實習或入大學本科者,應先期呈請本分會核准,期限不得過三年。實習研究後,須遣具報告書呈繳本分會備案。呈請本分會核准。學生在暑假或春假期中,學校認爲不可不實習者,該學生於暑假或春假前,須先出具實習計劃書,實習預算書,學生證明書等,呈請本分會核准。
第十三條 高專以上學生,每名每月發給學費日金壹百圓,中學生每名每月日金七十圓,其他一切雜費均由本人自行繳納。
第十四條 學生如罹重病,必須入院診治者,須取具醫生診斷及醫藥費收據彙徼本分會核給,但於一學期內,每名醫藥費不得超過壹百圓。
第十五條 學生學費按月發給,不得預支 。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休學或退學時,得多給一個月學費,作爲川資,在輟學期內不得支領學費。
第十七條 學生因親喪假,歸國時得多給一個月學費,在輟學期內不得支領學費。
第十八條 前兩項之假期以一年期,逾期限者取消其給費名額。
第十九條 學生畢業歸國川資定爲日金壹百五十圓。
第二十條 學生如有在日本病亡者,得支領葬費日金五百。前項病亡學生之棺柩,或就地埋葬或運送回國悉聽家屬之便,但不得請求增費
第二十一條 學生領到學費及其他各費均須填具收條,呈報本分會。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領事會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