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秘书厅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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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秘书厅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55)国秘齐字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5年1月30日 |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应由国务院制发的印章,将分批制发。
各单位在接到新的印章以前,可仍借用旧印;在接到新的印章以后,应即换用新印章,并将旧印上缴原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原由本单位自制的条戳等,应自行负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