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秘書廳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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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秘書廳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的通知 (55)國秘齊字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5年1月30日 |
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其中應由國務院製發的印章,將分批製發。
各單位在接到新的印章以前,可仍借用舊印;在接到新的印章以後,應即換用新印章,並將舊印上繳原製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原由本單位自製的條戳等,應自行負責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