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贸易谈判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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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贸易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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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贸易谈判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的第一个贸易协定于今日在新德里签字。中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贸易代表团团长孔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字,印度工商部秘书艾扬格代表印度共和国政府签字。参加签字仪式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馆临时代办申健、贸易代表团副团长杨琳及全体团员、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杜子毅及大使馆人员和印度中央政府工商部、外交部及财政部代表。
贸易协定的谈判是在友好融洽相互了解的气氛中进行的。协定的目的在于加强中印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现存的友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协定规定了两国之间的贸易应各按照其进出口和外汇管制法令来进行。协定的期限为两年,期满时得经双方协商予以延长。
协定附有双方出口商品货单。从印度输往中国的货品包括大米、豆类、未制烟叶、金属矿砂、植物油、精油、化学品、药品、电器材料及各种仪器、用具、机械、工作母机、铁和非铁金属制品、棉布、黄蔴制品、自行车、汽车、水泥、车胎、离心抽水机、风灯、缝纫机、农业器具、云母和印度电影等。从中国输往印度的货单内有大米、大豆、工作母机、机器、空气压缩机、变压器、棉纺机、医疗器械、锑、石墨、氟石、信石、丝绸、羊毛、皮张、纸张文具、化学品、桐油、桂皮、薄荷脑、松香、瓷器、玻璃器皿、袜针、缝针、蔬菜及其制品、罐头、中国电影等。
与协定签订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两个照会。照会之一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所特别需要而在印度不能获得的某些中国产制的商品,经印度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方的手续。照会之二,关于中印贸易间的某些具体问题,例如航运、保险、检验、商人来往便利等,双方政府同意留待日后讨论。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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