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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貿易談判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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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貿易談判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的第一個貿易協定於今日在新德里簽字。中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貿易代表團團長孔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印度工商部秘書艾揚格代表印度共和國政府簽字。參加簽字儀式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大使館臨時代辦申健、貿易代表團副團長楊琳及全體團員、中國大使館商務參贊杜子毅及大使館人員和印度中央政府工商部、外交部及財政部代表。

貿易協定的談判是在友好融洽相互了解的氣氛中進行的。協定的目的在於加強中印兩國政府和人民間現存的友誼,並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貿易。協定規定了兩國之間的貿易應各按照其進出口和外匯管制法令來進行。協定的期限爲兩年,期滿時得經雙方協商予以延長。

協定附有雙方出口商品貨單。從印度輸往中國的貨品包括大米、豆類、未製菸葉、金屬礦砂、植物油、精油、化學品、藥品、電器材料及各種儀器、用具、機械、工作母機、鐵和非鐵金屬製品、棉布、黃蔴製品、自行車、汽車、水泥、車胎、離心抽水機、風燈、縫紉機、農業器具、雲母和印度電影等。從中國輸往印度的貨單內有大米、大豆、工作母機、機器、空氣壓縮機、變壓器、棉紡機、醫療器械、銻、石墨、氟石、信石、絲綢、羊毛、皮張、紙張文具、化學品、桐油、桂皮、薄荷腦、松香、瓷器、玻璃器皿、襪針、縫針、蔬菜及其製品、罐頭、中國電影等。

與協定簽訂的同時,雙方交換了兩個照會。照會之一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所特別需要而在印度不能獲得的某些中國產製的商品,經印度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的手續。照會之二,關於中印貿易間的某些具體問題,例如航運、保險、檢驗、商人來往便利等,雙方政府同意留待日後討論。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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