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日本关系的联合宣言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日本关系的联合宣言[编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波茨坦协定的规定,日本应当得到完全的民族独立,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发展自己独立的和平经济和民族文化。

但是,对波茨坦决定的执行负有主要责任的美国——日本的主要占领国,却粗暴地破坏了这些决定,践踏了日本人民的利益,把同上述的各大国协定相违背的旧金山“和约”和其他协定强加于日本身上。

战争结束后,九年来,日本仍然没有得到独立,继续处于半被占领国的地位。它的领土满布了美国的军事基地,建立这些基地的目的,同维护和平的任务和保障日本和平、独立发展的任务毫无共同之处。日本的工业和财政依附于美国的军事订货,日本在自己的对外贸易方面受到了限制,这些都致命地影响了它的经济,主要地影响了它的和平的工业部门。

所有这些,不能不伤害日本人民的民族自尊心,造成使日本人丧失信心的气氛,束缚日本人民的各种才能。

目前日本的局势在亚洲和远东各国人民中间造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不安情绪,他们担心日本会被利用来执行既与日本人民利益相违背,也与维护远东和平的任务相违背的侵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苏联人民对于因签订服从外国利益的上述各项“条约”和协定而陷于困难境地的日本和日本人民表示深切的同情。他们相信,日本人民会从自己身上找到足够的力量,踏上摆脱依附外国的地位和复兴自己祖国的道路,踏上同其他国家首先是同自己的邻国建立正常关系,并进行广泛的经济合作和文化联系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对日关系的政策,是根据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原则,并且相信,这是符合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它们主张同日本按照互利的条件发展广泛的贸易关系,并同日本建立密切的文化联系。

同时,两国政府表示愿意采取步骤,使它们自己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并声明,日本在致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建立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将会得到中苏方面完全的支持,同样地,日本方面为保障它的和平和独立发展的条件所采取的一切步骤也将会得到中苏方面完全的支持。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