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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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9年4月10日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15号

(1999年4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应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愿意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议员,须填写《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资格确认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经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提请筹委会全体会议确认。

六、如在过渡时,上述议员出现缺额,按如下办法补选:

直选议员出现缺额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委员提出候选人,每20名或20名以上委员可联名从澳门社会符合资格的人士中提出一位候选人,每名委员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缺额人数。推委会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以无记名方式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相应缺额数目的候选人当选。如遇候选人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何人当选,则再次进行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间选议员出现缺额时,由产生该议员的原利益团体界别通过协商提名的方式提出候选人,由推委会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投票时,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缺额人数,选票有效;多于缺额人数,选票无效。

候选人是推委会委员,本人不参加投票。

补选结果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确认。

上述各项工作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进行。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后,由议员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

八、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履行过渡手续及出现缺额时进行补选的时间,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另行确定。

九、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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