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
外观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1月24日 |
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本规程依据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组织大纲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之。
第二条,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常会,逐日开会,由午前九时半起至十一时止,必要时得延长之,夏令由午前七时起,至十时止,临时会由主席随时召集。
第三条,会议除因病或公出,或其他紧急事件外,人民革命政府各委员,必须准时出席,其议决除阙席委员外,以全体一致赞成之。如有少数意见反对多数结果,仍须从多数之决定,作为一致,但会议记录,可明记赞否人数,其有不愿牺牲意见者,可向会议提出辞职。若会议不能接受其意见,即为准其辞职。
第四条,常会或临时开会时,如主席因事阙席,得由出席委员公推临时主席。
第五条,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亲笔信书托起她委员会代表出席。
第六条,会议除人民革命政府委员必须出席外,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秘书长,必须列席并得携带机要秘书一人或二人,在旁速记,其他有列席之必要者,得由主席通知列席,但以必要条件为限,不得参与全会议。
第七条,会议日程,由主席定之,但各委员得提出临时动议。
第八条,会议记录,由秘书长整理后,于次日开会时,首先宣读,如无错误,即为确定,由主席签名。
第九条,会议记录,除公布事项外一律严守秘密,其有泄露秘密者,由会议议决特别严惩。
第十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会议修正之。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