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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经委军委会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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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经委军委会组织大纲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2月4日
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四日厦门《江声报》

一、经委会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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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经济委员会直属于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管理全国人民经济之设计,兼管不属于财政部之经济行政;

第二条,人民经济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议决推任之,副主席及委员由主席提出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任命之;

第三条,人民经济委员会设左列各处,一、秘书处,二、统计处,三、土地委员会,四、劳动委员会,五、商务委员会,必要时得设其他特种委员会;

第四条,各处得按事物之繁简,分设各科,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事务员若干人,科长由主席提出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任命之,科员事务员由主任委任之;

第五条,人民经济委员会得聘请经济专家组织专家会议;

第六条,人民经济委员会得召集生产人民经济代表,组织参事会议,为建议机关;

第七条,各处会之办事细则,白会定之;第九条,本大纲自议决日施行。

二、军委会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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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军事委员会直隶于人民革命政府,掌管陆海空军及人民武装一切事宜;第二条,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均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员会任命之;

第三条,军事委员会设参谋团,政治部,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由人民革命政府任命之;

第四条,参谋团及政治部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五条,本组织大纲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第六条,本组织大纲自议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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