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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共和國經委軍委會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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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共和國經委軍委會組織大綱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2月4日
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四日廈門《江聲報》

一、經委會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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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人民經濟委員會直屬於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管理全國人民經濟之設計,兼管不屬於財政部之經濟行政;

第二條,人民經濟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主席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議決推任之,副主席及委員由主席提出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任命之;

第三條,人民經濟委員會設左列各處,一、秘書處,二、統計處,三、土地委員會,四、勞動委員會,五、商務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特種委員會;

第四條,各處得按事物之繁簡,分設各科,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事務員若干人,科長由主席提出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任命之,科員事務員由主任委任之;

第五條,人民經濟委員會得聘請經濟專家組織專家會議;

第六條,人民經濟委員會得召集生產人民經濟代表,組織參事會議,為建議機關;

第七條,各處會之辦事細則,白會定之;第九條,本大綱自議決日施行。

二、軍委會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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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軍事委員會直隸於人民革命政府,掌管陸海空軍及人民武裝一切事宜;第二條,軍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由人民革命政府委員會任命之;

第三條,軍事委員會設參謀團,政治部,各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由人民革命政府任命之;

第四條,參謀團及政治部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五條,本組織大綱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

第六條,本組織大綱自議決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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