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瓦济兰王国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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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瓦济兰王国建交联合公报
1968年9月6日

史瓦济兰王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为欲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间密切合作与加强其友好关系起见,经决定建立两国之间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并已进一步同意彼此得互派大使,并在对方首都设立大使馆。

一九六八年九月六日签订于墨巴本,签署人史方为总理马可西尼亲王,中方为特使杨西昆。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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