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参政院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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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参政院第一次推戴书 中华民国参政院咨文
中华民国参政院
1915年12月11日
袁世凯回复参政院咨文

本院前据国民请愿改变国体,议定由国民代表大会解决,议具法案,咨请大总统公布施行。兹先后接准备省区国民代表大会监督文电,报称依法组织国民代表大会,又据国民代表大会文电报送决定国体票数,并公同委托本院为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前来,本院于十二月十一日开会,汇查全国国民代表共一千九百九十三人,得主张君主立宪票一千九百九十三张,是全国民意业经决定君主立宪国体。所有民国各法令除与国体抵触不适用各条款外,仍应存其效力。又接准各省区国民代表大会文电,一致推戴今大总统为皇帝。伏查帝室典章,历代均有通例,其《选举大总统法》亦当然废止。

兹谨将国民代表大会决定国体票数汇开总单,又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推戴书及各省区国民代表推戴书,又各界推戴文电,附咨赉送,应请大总统钧鉴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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