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务院为述欧洲和会中青岛问题之近状电致各省 (民国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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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务院致各省电
中华民国国务院
中华民国8年(1919年)5月13日
1919年5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xxx钧鉴。

青岛问题。迭经电饬专使坚持直接归还。并于欧美方面。多方设法。嗣因日人一再抗议。协商方面。极力调停。先决议由五国暂收。又改为由日本以完全主权归还中国。但得继续一部分之经济权及特别居留地。政府以本恉未达。正在踌躇审议。近得陆使来电。谓美国以日人抗争。英法瞻顾。恐和会因之破裂。劝我审察。交还中国一语。亦未能加入条文。但和约正文。陆使亦未阅及。尚俟续电。此事国人甚为注重。既未达最初目的。乃并无交还中国之规定。吾国断难承认。但若竟不签字。则于协商及国际联盟种种关系。亦不无影响。故签字与否。颇难决定。本日召集两院议员开谈话会。佥以权衡利害。断难签字为辞。并谓未经签字。尚可谋一事后之补救。否则铸成定案。即前此由日交还之宣言。亦恐因此摇动。讨论结果。众论一致。现拟以此问题正式提交国会。一面电嘱陆使暂缓签字。事关外交重要问题。务希卓见所及。速赐教益。不胜祷跂。近日外交艰棘。因之风潮震荡。群情庞杂。政府采纳民意。坚持拒绝。固以表示态度。对我国人。在国人亦当共体斯意。勿再借口外交。有所激动。台端公诚体国。幷希于晤各界时。切实晓导。共维大局为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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